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
谈话制度的规定(修订)
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,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,守住纪律和规矩的第一道防线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央民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》、《中央民族大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、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谈话,是指学校党委、纪委就党风廉政
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,对处级领导干部,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、提醒教育、督促整改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。谈话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任前廉政谈话、教育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。
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干部。
本规定所指谈话不包括信访举报、案件检查、案件审理方面的谈话。
第二条 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谈话,由党委书记、纪委书记负责实施;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谈话,由纪委书记、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或纪委副书记负责实施。
第三条 凡新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,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。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 如何正确对待和行使职权;
(二) 如何改进、转变工作作风;
(三) 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;
(四) 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切实履行一岗双责;
(五) 如何加强自身修养,保证廉洁从政;
(六) 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,自觉接受监督;
(七) 对于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,提出廉洁自律的希望和要求。
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,需要整改落实、提醒改进的,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:
(一)落实学校党委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;
(二)纪律、作风、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(三)监督检查、审计、巡视、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;
(四)存在其它需要提醒谈话的问题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降免职处理,需要批评教育、责令其改正错误的干部,进行诫勉谈话:
(一)遵守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;
(二)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,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、不认真、不严肃的;
(三)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,责任范围内“四风”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;
(四)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,不及时报告、配合调查的;
(五)履职缺位、错位、越位造成不良影响,群众意见较大的;
(六)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。
第六条谈话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谈话人根据情况确定。进行谈话要两人以上,并有专人记录(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)。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,装入谈话工作专项档案。
第七条 提醒谈话、诫勉谈话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处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、巡视、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、媒体曝光的问题,商组织部门后,提出谈话建议,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填写《谈话审批表》,呈报纪委书记审批,必要时报党委书记审批。
(二)向谈话对象发送《谈话通知书》,告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、地点。
(三)谈话人按照谈话提纲进行谈话。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: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,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;谈话对象汇报有关情况,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;谈话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;谈话对象表明态度。
第八条对督促整改、提醒、告诫的问题,谈话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。
第九条谈话人、记录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;不得包庇、袒护谈话对象;不得利用谈话谋取个人利益。
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第十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《谈话通知书》约定的时间、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。谈话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,不得隐瞒、编造、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。
谈话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,敷衍应付,不说清问题的,追查、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,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条 对处级以下干部的谈话由二级单位党组织或二级纪委(纪检员)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》(民大纪发【2004】1号)同时废止。